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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出臺背景及有關政策規定
1998年6月國務院召開全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設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體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把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作為發展住宅建設的重中之重。隨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標志福利住房轉向了住房商品化,並明確提出:1998年下半年全國范圍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等。同時,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隨後,國務院出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我市出臺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號令)。
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後,全國各地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均出臺了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我局制發的《關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地稅二〔1999〕3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為:“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可以從每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照顧;但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貸款(如按揭貸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國家關於清理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的規定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由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征收和減免稅等稅收政策,並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嚴格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自2001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和糾正違法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上報個人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和不征稅項目及標准的通知》(財稅〔2005〕193號),要求各地清理和糾正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強調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一律不得擅自出臺與國家統一政策相抵觸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我局下發的地稅二〔1999〕34號文件,是自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要求,應予以清理。考慮到該項優惠政策緩解了工薪階層購房壓力,暫予以保留,但不宜再擴大優惠政策范圍。
三、國家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涉及個人貸款利息支出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方向由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轉變,本著能量負擔的原則,基本生計扣除、成本費用扣除及專項扣除范圍將進一步完善。其中,專項扣除的范圍已將個人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貸款和組合貸款等形式)利息考慮在內。
鑒於以上三方面原因,我市不便(無權)出臺按揭貸款利息“抵減”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納稅人反映的問題將隨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一並予以解決。
市財政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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