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我市綜合治理機動三輪車工作確定的6種殘疾人專用代步車車型,均符合國家或我市相關標准,其產品質量、安全性能有可靠保證,同時也是在廣泛征求殘疾人朋友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在置換前組織殘疾人朋友進行了認購和挑選,能夠滿足殘疾人朋友的出行需求。今後,我市將會結合實際,進一步增加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種類,為殘疾人朋友購買提供更多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對非機動車載物上路行駛所載貨物的長度、寬度、高度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的,交通民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進行處罰。
針對您提出的建議,公安交管局將在路面執勤執法中,要求執勤民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非機動車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及處罰,杜絕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市公安局、市綜合整治機動三輪車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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