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有的已不適應發展與環保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國家及地方層面的環保法律法規成為解決環境與資源問題的重要任務。日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於2015年1月1日實施。我市已將《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修訂列入市人大立法工作議程,擬將行之有效的一些環境保護政策上昇到法律層面,如: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建立環境影響後評價制度、實行環境監理制度、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制度、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建立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立鼓勵守法政策、加大處罰直至實行按日計罰制度以及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的職責及執法權力等。
相信隨著環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實行對環境污染長期存在或沒有得到遏制的區域不予環保審批,對企業投產後周邊區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針對一些企業對“三同時”制度打折扣,實行從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強制企業公開排污信息;建立企業發生環境污染損害事故後的賠償制度;增加對守法企業的鼓勵力度,加大違法企業行政處罰額度,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企業長期污染得不到解決,隨之又產生新污染的問題。
非常感謝您對天津環保立法工作的關注與支持,並希望今後繼續積極參與,共同做好我市環保工作。
市環保局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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