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您好,我家的太姥姥的弟弟是抗日共產黨員,在抗日戰爭中壯烈犧牲,未婚,烈屬證,現在家裡只有一張毛主席親筆提名的烈屬證,請問國家我姥爺也就是太姥爺的小舅子(太姥爺是現在我姥爺的父母太姥姥一家撫養長大的),解放後據說一直沒享受過什麼待遇,請問現在我姥爺90多了,還能享受什麼待遇嗎?還是說只能留烈屬證看了!
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您所述的烈士親屬非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故不能落實相關待遇。
市民政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