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章第五條規定:“境內來津人員擬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申報居住登記時,自然人申請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合法居所證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請人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申請人員名冊。申請人員名冊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文化程度、戶籍地址、技術職稱、居住地址等項目,並加蓋單位公章。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將申報人基本信息錄入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並打印居住登記憑證交由申報人保管。”
《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為准)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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