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為進一步優化城市道路交通結構,提高公共交通通行效率,方便市民出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乾規定》,以及國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有關政策,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由市交通運輸委牽頭組織各單位研究制訂了公交專用車道的管理意見。公交車專用道是指在我市城市道路上使用交通標志、標線注明或使用其他設施隔離的專供公共汽車通行的道路。在專用時間段內,禁止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進入公交車專用道行駛。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除外。因此,您的建議與設立公交車專用道的宗旨相駁,不予采納。
按照有關規定,如乘客上車告知駕駛員目的地後,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搭乘乘客去往目的地,否則即形成拒載事實,市客管辦將依法予以處罰。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乘客上車後要求去偏遠的地區,有些駕駛員考慮到人身安全和自我防護方面的情況,不清楚該如何規范自身的運營服務行為。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一款規定,乘客要求出市但不按照規定隨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運營服務或者中途終止運營服務。因此,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市區待租運營時(立空車運營標志即為待租運營),如有乘客搭乘該車去往天津市以外省市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提前講明,此種情況下須到上車時所在地的公安部門進行雙方身份信息登記,如乘客拒絕配合登記的,駕駛員可拒絕提供運營服務。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
201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