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您好:
針對昨天開始的天津市集中整治出租車大檢查活動中,我着急有問題要諮詢。這幾天也沒敢出車
本人名下有聯衆出租車一輛,也合理的取得了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在我沒有駕駛自已的出租車,而是在駕駛別人名下的出租車,如果檢查中我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假的哥”我個人認爲我是通過了正規的學習和考試已經獲取了運營證和資格證了,不應該在此次清查不合格的範圍之內的吧。
我認真的閱讀了05年發佈的<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沒有提到我這種情況不允許駕駛其它出租車的情況
請領導儘快回覆,着急等待工作中。
尊敬的網友高女士: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諮詢的問題我辦相關部門正在辦理,我們將盡快以二次答覆的方式給您回覆,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
2014年4月23日
您好!現對您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無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或者無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第三章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將運營車輛交給無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的人員運營”;條例的第三章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按照規定設置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即按規定明示運營證件。
相關情況已與您進行了電話聯繫。
感謝您關心和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