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漁陽鎮西關村居民,家裡有一間臨街住房,建於1983年,去年開始漏雨,准備維修、加固,綜合執法人員以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讓我家停工;而鄰居家在院內蓋房,我向綜合執法局反映,執法人員卻說鄰居家有《土地使用證》就屬於有了合法手續,我家也有《土地使用證》,卻被認定為不合法。我覺得這樣綜合執法人員執法不公。懇請縣委給百姓一個公道。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對建房者不同對待”問題的留言已經收到,情況回復如下:
據綜合執法局、漁陽鎮情況反饋,您反映的建築位於北側鄰居卜桂英家院內。卜桂英有二子一女,兩子已結婚生子,都在一個宅基地內居住。因住房緊張,卜桂英辦理了在自家院內蓋房的宅基地申批手續,並於2014年3月,開始施工建房,但沒有《建築規劃施工許可證》。同時查明,您家欲將臨街平房用彩鋼翻建成二層樓房,目前也尚未到相關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鑒於您兩家都屬於無手續建房,因此做出停工處理,待辦理相關施工手續後可准許施工。
縣委督查室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