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怎麼辦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
申請條件
房屋繼承、受遺贈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是繼承書或者遺贈書記載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所需要件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可直接作為權屬來源材料。
5、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需要提交:
(1) 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 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立的登記場所,在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6、受遺贈的還應提交契稅完稅憑證;
7、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維持劃撥的,應當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按規定應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還應提交土地出讓合同; 屬於本市國有企業改革調整中涉及到在集團內部整合房地產資源,原以劃撥、『空轉』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調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維持不變;
8、有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同意的書面材料;有異議登記的,應當提交受讓方簽署的知悉存在異議登記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9、按《天津市不動產登記規范》1.4.1第二款第2項規定提交地籍測繪成果或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屬於部分房屋轉移登記引起面積變動的,應提交房屋測繪成果;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收費標准
1、登記費: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非住房,權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納;
2、印花稅:權利人按市場價格的0.5?的稅率計稅。不動產權屬證書每本5元。
3、工本費: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4、契稅:受遺贈的,受讓人按市場價格的3%繳納契稅。
5、土地出讓金: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用〔2013〕18號)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辦理指南
1、申請;
2、受理;
3、審核;
4、登簿;
5、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承諾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
去哪辦
辦理單位
不動產登記局
地址
和平區長沙路95號    [查詢更多網點]
相關政策
房屋轉移登記的相關規定
有抵押登記記載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原件留存)。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原件留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原件留存);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