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律師,您好!我原有房屋於1997年經東達房地產公司拆遷。原有房屋產權人為我母親名字。我父親於1976年病故,母親於1999年4月病故。東達房地產與1999年10月分還遷房。2000年4月辦理入住手續。為辦理該手續,我們姐弟三人在河東公證處辦理了協議公證,內容大致為:拆遷應分得三個偏單(帶產權),經我們姐弟三人協商同意,將其中2套偏單歸屬我名下,另一個歸屬我外甥女名下。之後,我在東達交付了產權費並更改了產權人姓名。
現在我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持該協議及產權繳費收據、房屋拆遷協議等證件到東達置業,由其統一辦理。但該處工作人員認為協議公證不符合要求,應該按照贈與或繼承辦理。為此我想向您諮詢一下,該協議公證是否與贈與、繼承有相同的法律效應?該協議公證書可否用於辦理產權證?謝謝!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1、父親1976年病故;母親的房屋1997年拆遷、1999、4月母病故,同年10月分房。因此,新分配的房屋產權登記應當是您母親為所有人。2、由於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面積有可能出現差距(以優惠價格增加安置面積),如果對增加面積部分與拆遷安置單位沒有特別約定也應當是母親的產權部分。因此,全部房產推定為母親的遺產。3、依據繼承法,被繼承人死亡,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執行。以此推定母親之前沒有訂立遺囑、您姐弟三人有繼承權。4、依據繼承法、物權法規定,遺產分割可以由繼承人協商分配方案,對於不動產應當通過公證方式進行遺產分割纔能過戶。因此,你們通過公證方式分割遺產是合法的。5、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配偶、父母、子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有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甥外甥女不是法定繼承人。因此,“另一個歸屬外甥女不屬於繼承;將其認定為”贈與“欠妥,因為在贈與法律關系中必須有贈與人、受贈人。”另一個(房)"權利人尚未確定,贈與關系不成立。律師建議:撤銷原公正文書,將房屋通過公證變更過戶到法定繼承人名下,再通過贈與公證過戶到外甥女名下。
【民生詞典】產權公證
【民生詞典】收入狀況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