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東麗區東川機械廠的一名職工。91年我在工廠工作時左手大拇指被絞掉。2013年12月被東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7級傷殘。
我去工廠要求工傷賠償,工廠說只要有勞動仲裁裁決,我就給你賠償。於是我到東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東麗仲裁津麗勞人仲字[2014]第95號裁決卻認為,91年當時沒有工傷規定,所以我不能按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申請賠償。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說法,我13年評級的就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更何況我與單位還未解除勞動關系。
像我這種情況是否能夠適用現在的工傷保險條例?我感到非常迷茫與無助,請貴機關為我解惑答疑。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已通過仲裁作出裁決結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您可通過法院進一步提起訴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