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3年6月15日,我公司委託德邦物流講一批管材運往上海,上海客戶接收時發現有2件貨物完全損壞,毀損部分的貨值爲3200元,德邦說我們保價保2000,但是有合同證明這批貨貨值10萬,保價2000根本不是我們的意願,對於毀損的貨物德邦只願意賠償800元.
請律師幫我看看:
德邦是否適用於郵政法?
德邦自己規定的霸王條款是否合法?
德邦是否應該全額賠償?
根據你們的合同約定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