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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劉*       提問時間:2014-02-18 14:13
標題:華明鎮政府欺騙百姓不給百姓翻倍房租費達1千萬元以上
內容:

    尚書記您好!

    我是李明莊村民,我向您反映的是,市重點工程修外環線輔道拆遷逾期還遷房租費翻倍問題。

    我家是07年9月配合市重點工程修外環線輔道被拆遷的,當時答應我們18個月還遷,但到2014年1月纔還遷,共計76個月。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津政令第113號),第41條明確規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華明鎮政府未按上述規定執行和我們被拆遷人簽合同,屬於欺騙行為。我在上個星期已經找過鎮政府了她們不給翻倍房租費,請領導為百姓做主,給屬於我們的翻倍房租費。

    注:請在2014年2月26日之前給我答案,或當面詳談。

    在此祝領導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聯系人:劉超 電話:13920033825

回復部門:東麗區   回復時間:2014-03-04 15:35   是否超時:

 

尊敬的劉超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回復給您:

    外環線內側輔道工程屬市重點工程,於2007年由市組建外環輔道工程指揮部啟動實施,涉及我區華明街李明莊村地段,2007年底區規劃局與華明街簽訂騰地拆遷補償協議。2007年9月華明街與拆遷戶簽訂承諾書,其中第4條明確約定“還遷樓房最遲於你戶簽訂同意拆遷補償協議後18個月內具備入住條件,如延期,自19個月起按契證(土地使用證)載明戶主,每月支付房屋租金1500元”。由於拆遷工作涉及情況比較復雜,造成您延期還遷,請您見諒。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委辦公室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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