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連和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在合法宅基上建的樓房置換”問題的留言已經收到,情況回復如下:
經查,您在留言中提到的“1997年建的二層樓房有土地所審批的合法手續”,是指原翠屏山鎮土地管理所於1997年6月5日給您核發的《薊縣村鎮居民建房施工執照》。據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情況反饋,在給您核發的《執照》上明確注明“村鎮居民建樓房必須申報施工圖紙,由縣規劃土地管理局核發施工執照”,而您實際上所建的為二層樓房,同時您也無法提供縣規劃土地管理局核發的施工執照,故此,不能將您所建的樓房認定為擁有合法審批手續,所建樓房二層部分不能列入置換范圍。對於您所建的樓房應該享受哪些的具體拆遷安置補償政策,請您與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聯系進行詳細諮詢。
感謝您支持我們的工作!
中共薊縣縣委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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