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章第六條中規定:“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為准)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請問:是否已居住半年以上是以什麼為依據的?我所在的武清區要求是以前辦過暫住證且在有效期內6個月以上纔算;可我打電話諮詢了其他區縣,都說是只要查到有等級過暫住證,累計居住時間滿6個月即可,不存在過期一說,請問正確的理解是怎樣的?政民零距離裡同樣的問題很多,請政府公開解釋一下,感激涕零~~
網友,您好!
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經了解,各區縣辦理居住證均是按照《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統一進行的。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原在暫住系統中進行登記,且日期超過半年的,或在居住登記中超過半年即可申領居住證。原在暫住系統中登記過,因暫住證時限原因被注銷的,可重新進行居住登記後直接申領居住證。
希望您繼續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區委辦公室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