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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李**       提問時間:2014-01-09 13:17
標題:居住證辦理前提已居住半年的認定
內容:

    您好:

    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章第六條中規定:“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為准)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請問:是否已居住半年以上是以什麼為依據的?我所在的武清區要求是以前辦過暫住證且在有效期內6個月以上纔算;可我打電話諮詢了其他區縣,都說是只要查到有等級過暫住證,累計居住時間滿6個月即可,不存在過期一說,請問正確的理解是怎樣的?政民零距離裡同樣的問題很多,請政府公開解釋一下,感激涕零~~

回復部門:武清區   回復時間:2014-03-14 17:09   是否超時:

 

網友,您好!

    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經了解,各區縣辦理居住證均是按照《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統一進行的。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原在暫住系統中進行登記,且日期超過半年的,或在居住登記中超過半年即可申領居住證。原在暫住系統中登記過,因暫住證時限原因被注銷的,可重新進行居住登記後直接申領居住證。

    希望您繼續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區委辦公室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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