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領導:
您好!我是和平區林西路5號住戶,房子為公產房,屬百年老房,不可以買產權。
房子的承租人是我母親,已經去世3年。房子所屬戶口本有我父親和我的名字。現在需要變更承租人,但因我哥哥始終不露面,不能做公證。
我哥哥已經結婚,在我母親癱瘓12年中,哥哥和嫂子沒有來過,知道母親過世,也沒有來。我姑姑和家中的保姆還有鄰居都可以作證。
因為公證不能做,我曾經找過房管局信訪,司法局等部門,他們也沒有辦法。
我現在需要求助區領導幫助解決房本承租人變更問題。我們的理由是:我哥哥作為不孝之子,他還有什麼資格參與房屋產權公證?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十分重視,立即轉至區房管局、區司法局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經核查,根據《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必須提供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因此,您申請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必須先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對於您諮詢的部分家庭成員是否具有參與過戶手續資格的問題,屬於家庭內部對變更事宜存在爭議,目前暫無相關的法律規定,建議您與家人通過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再辦理變更手續。
區房管局已通過電話與您取得了聯系,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如有其他意見和建議,歡迎諮詢。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區委督查室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