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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12月初下的訂單購車,開始是預付的定金,然後等車,15日突然接到限購的信息,因為沒有細則出臺,所以不知道定金也有效,於是趕緊跑去4S交了全款,但因為開始定的車不是現車,因此臨時更換了款型,說實話因為過於倉促,因此在顏色和車型上都與我之前的選擇不同,於是後來一直想著能不能換回原來的車。我在諮詢4S後,4S表示他們沒問題,要看車管所那邊能不能上牌照。於是打電話給車管所,表示不能換車型、顏色、款式等等~~~對此,車管所的進一步解釋是你如果當時買了輛夏利,拿到指標再退了換輛別的,這不是亂了麼?但是對於這樣的回復,我表示完全不能理解!
限購限制的目的是控制汽車增長總量,而不是我買什麼車,只要我在規定時間前簽了購車合同或者訂單,那麼從行政管理角度,我就獲得了購車名額。而在提車之前為什麼不能換車呢?不說我換的是同一店家的,就算是按照車管所的例子,我買了一輛夏利,那麼只要作為合同雙方的商家和我本人都認可,一切按照合同辦理,當然可以退換車,這是很正常的市場行為,並且不影響限購總量控制,有什麼不可以呢?我覺得我公證的就理應是我在時限前買了車,因此可以獲得了買車的資格,而不是我只能買這輛車。交管局如此規定損害了我作為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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