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是和平區低保家庭,在2006年辦理的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租賃了不在同一戶籍的親屬的房屋,我每月可領取租房補貼至今,手續齊全。
近日,租給我房的這個親屬聽說我市有政策《津國土房改(2008)587號》規定,他將房屋租賃給我居住,他本人也可以每年領取600、800、1000的補貼。讓我幫忙去辦理。於是我於2014年1月3日去到和平區房委辦,幫我這個親屬辦理他的補貼。按照規定遞交所有手續後,被告知租親戚的房子不給辦理。我說我們不在同一戶籍,按照我市規定,應該辦理。你們說不能辦,有規定嗎?人家和平房委辦把我的報件扔給了我,就是不給辦。
現在我想問,將房屋出租給不在同一戶籍的,具有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的親屬,房屋出租人不能按照規定享受他那份補貼的規定是哪個?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和平區房委辦為何不予辦理。我必須要看到這個規定的文件號。
煩請貴局領導予以了解答復協調此事。我將持續關注。2周後我將去貴局的信訪解決,如沒有說法,在網上或向媒體發布,讓社會大眾進行評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