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同志你們好,本人曾經在工廠工作中受傷,工廠擔負治療費和每個月六百的最低基本工資,但是不上班這最低基本保障就不給我,因家中無經濟來源,我休養了幾個月後就又回到工廠上班了,至今此事已有六七年了,當時不懂法律真是叫天不靈叫地不應啊,事就一直擱置到了今天,找司法或勞動局都說已過時效不受理,我該自己承受認倒楣嗎?請有關領導看看我這事還能解決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職工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的人力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後,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勞動者相關待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