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責成工作人員了解有關政策並與您進行了聯系。針對您反應的問題已通過電話向您做出了解釋,現將有關政策向您公示如下。
《天津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管理辦法》中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問題有如下規定:
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按照《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離婚,沒有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繼續發放。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證的同時,辦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手續。應由單位或其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的,開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
3.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由單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的,憑本人戶口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等,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村居民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人員應如實提供有無工作單位的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准確及時掌握獨生子女父母就業變化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本人提供相關證明。
4.居民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期間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動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主體應隨之變動。經本人提供情況,原發放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轉移通知單》,現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自接到轉移單之月起繼續發放。
5.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領取一次。
6.對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造成重復領取的,應停止發放並退回重復領取的獎勵費。因個人原因造成漏領的,不予補發。
希望我們的答復能夠幫您盡快解決問題,也希望您繼續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中共西青區委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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