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南開區司法局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回復給您:
一、案件人物關系
陳天佑系陳明(我處承辦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的父親,陳明系徐嵐(我處承辦案件的當事人)的前夫,陳明系陳嘉斌(我處承辦案件的當事人)的父親。
二、案件始末
我處於2011年2月23日受理了徐嵐與其子陳嘉斌的房產贈與合同公證申請。徐嵐自願將其名下的坐落於天津市和平區衛津路佳怡公寓4-3-1501、4-3-1502、4-3-1503、4-3-1504號共四套房屋無償贈與自己的兒子陳嘉斌。按照辦證要求,為確認徐嵐的處分權,我處進行了調查核實:該四套房屋原為徐岩和毛可作為全部股東的天津市鑫倫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的抵債財產,公司同意登記在徐嵐名下,徐岩和毛可均認可為徐嵐的個人財產,並出具了相關證明。我處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申辦公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故為徐嵐和其子陳嘉斌出具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書(公證書號(2011)津南開證字第605-608號)。
2012年9月7日,陳明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徐嵐贈與陳嘉斌的上述四套房屋的贈與合同無效並確認為徐嵐、陳明共有。2013年10月11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依法駁回陳明訴訟請求。
2013年11月6日,陳明向我處提出了對(2011)津南開證字第605-608號房產贈與合同公證書的復查申請,目前我處正在復查過程中。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3.《公證程序規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4.《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5.《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二條: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後,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6.《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三條: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7.《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四條: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查,作出復查處理決定,發給申請人。
8.《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綜上,公證員樊海雁辦理的公證號為(2011)津南開證字第605-608號房產贈與合同公證書符合辦證規則,不存在徇私、瀆職等故意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情況。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南開區委辦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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