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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袁**       提問時間:2013-11-08 09:28
標題:暖氣不熱,交了全額後,再減免難上加難
內容:

    我住在梅江的天灣園,2012年供暖時,家裡暖氣只有14.5度左右,多次找到梅江供暖站,供暖站人員說先交齊本年度的,然後在進行測溫,明年拿著測溫單到供暖站進行減免。可今年我們拿著2012年的測溫單(12月連續四周測溫,共計4張)去了供暖站,供暖站卻說只能減免4天的(最多給你減10天吧),因為只有4張單子,規定說減免相應天數的(去年時沒說過這個)。也就是說,今年要想全部進行減免,只能拿著去年供暖期120天的測溫單。這太不合理了,我要真拿了120天的單子,他們肯定又有別的說法了,讓我們先交全年的,我們也交了,讓我們測溫我們也測了。現在又說不能減免,還有人能管得了這些供暖站的人嗎,還說上哪告都行,老百姓的事有人給解決嗎????

督辦單位:市委督查室   回復時間:2014-01-29 15:52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新建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對其建設的供熱設施保修兩個供熱期。在此期間,如開發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有缺陷會導致用熱戶無法正常用熱,為避免開發建設單位、供熱單位、用熱戶之間發生爭議和糾紛,市供熱辦出臺的配套文件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

  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開發建設單位可有償委托供熱單位進行保修。兩個供熱期滿後,開發建設單位應與供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供熱設施移交驗收。驗收合格的,戶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管理,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驗收不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並繼續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天津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方法測溫。開發建設單位可有償委托供熱單位進行測溫。

  由於您所居住的天灣園小區2012-2013年供熱期驗收不合格,當時還處在開發建設單位保駕順延期間,出現的不熱情況以及測溫不達標情況均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2013-2014年供熱期該小區由津熱集團正式接管,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民,供熱單位積極幫助用戶處理此事,做出認可4張測溫單並給予全年減免部分采暖費的處置方案。

市供熱辦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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