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感謝您留言。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據了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是指市和區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條件家庭按照規定標准繳納租金,政府按規定給予租金補貼的住房保障方式。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費或者住房等價款,也可以將原住房上交區房管局代管。目前,我市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標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收取。物業管理費參照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中准收費標准計收,現按每月每建築平方米0.35元收取。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政發〔2013〕16號)有關規定,已在廉租住房小區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收入准入條件的,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騰退住房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原租金標准不變。
按照《關於做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家庭過渡期相關工作的通知》(津國土房保辦監〔2013〕3號)有關規定,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另有一套及以下(不含原已認定的住房)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在過渡期滿到期後繼續承租住房。過渡期到期的最後三個月內,經營單位將采取電話、上門等方式通知符合上述續租條件的家庭,到經營單位辦理續租手續。
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另有一套以上(不含原已認定的住房)住房的承租家庭,應在過渡期滿後配租住房騰退。騰退住房的家庭,持本人身份證、《天津市廉租住房退租通知單》到市住保辦辦理拆遷補償安置費、住房等價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還手續。
對不再符合上述續租條件的家庭,如符合屆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申請條件,還可申請領取補貼,繼續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取得補貼資格證明的家庭,可通過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在市租賃住房解決住房困難。
市國土房管局
201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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