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區領導,我是解放南路瑞江花園小區的居民,前幾年因為冬季不經常在家裡住,所以在梅江供熱站辦理了停止供熱,房屋相應管道井的供熱管道由供熱站人員拆除了連接閥。今年由於接老人在家裡過冬,所以需要恢復供熱。而供熱站的人員說要恢復供熱需要繳納2011年和2012年每年392.2元費用。
我們並未享受供熱站提供的采暖服務,請問這個費用是否合理,是否應該繳納?
是不是不繳該費用就不能恢復供熱呢?
尊敬的劉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建公用[2010]1125號)第五條規定:對於暫停用熱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供熱單位應當為提出暫停用熱申請的用熱戶辦理相關手續。由供熱用熱雙方簽訂停熱協議書,明確約定停熱時間、停熱處理方式、協議期滿延期等內容,並由用熱戶繳納停熱期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第六條規定:暫停用熱期間,每個供熱期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標准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0%,非居民用熱戶從2010-2011供熱期開始收取,居民用熱戶從2011-2012供熱期開始收取。
因此,您應該補交2011-2012以及2012-2013兩個供熱期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希望您一 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