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姓名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乾涉、盜用、假冒。變更姓名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怎麼辦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辦法(試行)》
申請條件
未滿18周歲公民: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父母離異的,必須經親生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並到場親自辦理,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戶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准予變更。
年滿18周歲公民: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戶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准予變更。
所需要件
未滿18周歲公民:
A、未滿18周歲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需提交:
a、親生父母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需寫明變更人基本情況、變更姓名原因及擬變更的姓名;
b、親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c、親生父母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B、未滿18周歲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父母離異的,必須生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並到場親自辦理,提交:
a、親生父母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需寫明變更人基本情況、變更姓名原因及擬變更的姓名;
b、親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c、親生父母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d、能夠證實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生父母《獨生子女證》等
e、親生父母《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判決離婚的,提交《民事調解書》或已生效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年滿18周歲公民:
a、本人書面申請,需注明個人基本情況,變更原因及擬變更姓名;
b、本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收費標准
免費
辦理指南
未滿18周歲公民:
未滿18周歲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需經派出所所長(分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主任)審核後辦理。
年滿18周歲公民:
A、年滿18周歲的公民變更姓名,經民警調查核實,逐級報分局長審核後辦理。
B、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等規定,擬變更姓名使用不規范漢字的、逃避法律義務、違背公序良俗的,以及正在接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和其它正在羈押、有犯罪嫌疑的人員,不予變更姓名。
承諾期限
區分不同情形分類辦理。
去哪辦
辦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
地址
和平分局解放橋派出所:承德道6號    [查詢更多網點]
你問我答
Q:已領過新一代身份證如何更改姓名?
A:16周歲以上居民姓名只有在原姓名影響到生活的前提下纔允許更改,且更改後與姓名相關的銀行、社保、公積金等業務的變更需親自辦理。
相關政策
更改姓名的注意事項
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