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周歲公民:
A、未滿18周歲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需提交:
a、親生父母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需寫明變更人基本情況、變更姓名原因及擬變更的姓名;
b、親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c、親生父母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B、未滿18周歲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父母離異的,必須生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並到場親自辦理,提交:
a、親生父母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需寫明變更人基本情況、變更姓名原因及擬變更的姓名;
b、親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c、親生父母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d、能夠證實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生父母《獨生子女證》等
e、親生父母《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判決離婚的,提交《民事調解書》或已生效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年滿18周歲公民:
a、本人書面申請,需注明個人基本情況,變更原因及擬變更姓名;
b、本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