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集中封存
公積金集中封存是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的一種形式。正常情況下住房公積金應一直繳存至職工銷戶時為止,當職工停繳住房公積金,又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時,應將其住房公積金轉移至集中封存戶,集中封存戶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怎麼辦
申請條件
1、職工與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且尚未重新就業的;
2、單位即將終止,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為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
3、原單位已終止,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各市屬集團公司、各區建立的職工托管服務中心,應為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
所需材料
1、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一份;
2、單位開具的《轉移清冊》一式兩份,有職工本人簽字(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3、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
4、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5、如是單位即將終止或已終止,需提供單位終止證明文件或《分流職工方案的批復》及一份復印件。
轉移和提取
集中封存後公積金可辦理轉移和提取。
轉移: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職工本人應自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相應材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轉出集中封存戶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職工,封存滿兩年,本人可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辦理流程
1、申請:填好《集中封存清冊》並加蓋單位公章;
2、審核:攜帶《集中封存清冊》到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審核;
3、初審:對是否符合封存條件、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初審;
4、錄入:工作人員將審核信息輸入,打印《審核表》並加蓋業務章;
5、封存:取回《集中封存審核表》,辦理完成。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管理部
受理時間
全年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