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出申請
2.部門接件、核對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行政審批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與效能管理系統』上,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出具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行政許可受理告知書》;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並出具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告知書》。
3.紙質審查
4.審批工作人員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審查意見,並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a)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在承諾時限內作出決定的,並簽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b)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簽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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