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您好:我兒子與其妻2008年離異後,無能力帶孩子。由我們老兩口帶孫女。前妻從未給過撫養費。因爲孩子小,不願讓孩子過早知道,身心受到傷害,故未訴諸法律。最近她父母離異的事情已經由她母親告知,孩子也知道了。隨着孩子一天天長大,日常費用已成爲一種難以克服的壓力。爲維護孩子的利益,做爲監護方我們找女方要撫養費。女方不予理睬。我們想起訴她。不知是以孩子的名義還是以她父親的名義起訴,請律師給以指點。另外,孩子現在12歲了,小學畢業。按照這種情況,她媽媽應當給多少撫養費。她媽媽做保險業務工作。
尊敬的網民您好,現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可以訴訟所要孩子的撫養費,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到被告的住所地基層法院起訴,標準是她的收入的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