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女方提出因她父母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維持自己家庭生活暫時離婚,待女方解決自己父母問題後再復婚,因此與我辦理了離婚證,在民政機關提出無房產無存款,但實際有住房一套,以女方名義給孩子上學用存款10萬元,女方至今無復婚意向。且於2013年初採取欺騙手段將房產私自出售,捲走全部房款,致使我無家可歸,我於當日報警,在派出所與女方簽署了關於房屋所有權及出售後財產分割協議,但女方至今無履行協議的任何跡象,有朋友要我起訴對方,但又有人告訴我,即使打贏了,執行不了,判決書和廢紙沒有區別,我該怎麼辦?
尊敬的姚春宇網友:
您好!針對您說的問題作如下答覆:
目前來講執行難是我國司法界的一大難題,但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執行不了,如果您不起訴的話等於主動放棄所有權利,建議您還是先贏了官司再說。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