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
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是對外地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除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扣押《暫住證》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能偽造、變造、買賣、扣押《暫住證》。
怎麼辦
申請條件
1、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
2、年滿十六周歲務工、經商人員;
3、在來暫住地後3日內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所需材料
1、須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2、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申領;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暫住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
注意事項
1、暫住地止發生變更的,應在暫住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不換領新證;
2、暫住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如需延期使用的,持證人應在期滿前七日內到簽發機關進行年檢簽章,否則無效;
3、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4、暫住人離津不再返回的,應辦理暫住戶口注銷手續,並交回暫住證。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2、審核:派出所審查暫住人提交的相關證件和材料無誤後;
3、信息錄入:將信息錄入至暫住人口信息微機管理系統;
4、打印:打印暫住證,加蓋公章;
5、發證:暫住證免費制作領取。
承諾時限
當場辦理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天津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及屬地分局、派出所
受理時間
全年
天津市公安局派出所電話地址查詢
和平分局解放橋派出所 承德道6號 2331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