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西區紫金山路紫桂苑居民。2007年小區物業被建工集團轉包給天昊物業。該物業不負責任,業委會不起作用,尤其是小區保安更差。幾年來數家被盜,2009年5月我的一輛新自行車在車棚被盜,價值870元。2012年3月我放在13樓家門口一輛新電動車的電池被盜,價值720元。現在建工集團物業要撤走,我向他們提出賠償要求,因每年的物業費我都繳納每平米1,5元。但他們說戶外丟失東西一律不賠償,我想不通。在小區裏被盜的物品,物業公司應當有責任。他們的說法合理合法嗎?請您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
根據您所反映的情況,爲您做出如下的解答。小區物業如果盡到了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巡防,以及維護小區的安全監控系統,使之能夠正常運行的話。物業是不承擔責任的。反之,則要在其過失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感謝您的參與!
允公律師事務所 董洋律師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