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爺爺有四男一女共五個子女,於2002年過世。過世時有一套房產,由我父母居住,且我爺爺的其他子女同意此套房產由我父母繼承。但當時我的父母並未對此套房產的房產證進行名字的變更,仍然是我爺爺的名字。我母親於2009年過世,其後我父親再婚。現在,我父親和我爺爺的其他子女現在同意我作爲此套房產的唯一繼承人。我想諮詢以下幾個問題:
1. 我繼母現在是否對此套房產享有繼承權?
2. 如果現在我父親將此套房產進行房產證名字變更,房產證寫我父親的名字,是否算他們夫妻共有財產?
3. 如果我父親連同我爺爺的其他子女共同聲明,並做公證,說明不管此套房產的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此套房產及其未來發生的一切權益(拆遷或變賣)都歸我所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 由於現在國家關於房產稅及房屋買賣的限制越來越多,並且希望能讓父親和繼母安心的居住,我不希望將此套房產現在過戶到我名下。在這些前提下,我該如何保證我對此套房產的唯一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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