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文件規定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標准工資”為每個人員工資中相對固定的組成部分,因每個企業的工資組成部分各不相同,應視本單位的工資構成情況而定。
2、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的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另行支付300%的加班費。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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