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經法院判決男女雙方在2010年離婚,孩子判給了女方,房子給了男方,因女方沒有地方孩子的戶口,所以暫時戶口暫時在男方名下,現在女方已成家並且可以遷孩子的戶口了,可是男方拒絕給女方,現在孩子要面臨上學的問題,沒有戶口本不知道怎麼辦纔好?法院的法官說可以拿著判決書直接到遷入地址的派出所強制遷入就可以了,可是到了當地派出所之後戶籍民警不給辦理,說得讓法官出面證明對方確實不給戶口本或者出示個證明來證明對方不給戶口本一事,可是女方到法院開完了證明之後,當地派出所還是不給辦理,說是得讓女方去遷出的派出所打子孩子那頁的戶口本纔行,女方又去了遷出地的派出所,那邊又說沒聽過這樣的規定,兩面的派出所一直在推卸這件事情,女方現在實在沒有辦法了,所以希望相關部門能幫幫我,謝謝了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3年3月20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回復如下:
相關負責人已為您辦理相關手續。
2013年4月8日
【民生詞典】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