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地方的晚育假規定寫的是晚育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所以想問問,如果歇晚育假的過程中遇到法定節假日,是否可以順延。例如,2013年2月1日開始歇晚育假,那麼中間遇到的春節法定三天假是否可以順延,晚育假可以歇到3月5號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組織職工晚育的(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男方所在單位給予7日護理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30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實得工資的獎勵,產假應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再補假。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