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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62歲,已退休。2012年10月1日被自行車撞到,造成我的腳第五趾基底骨折。經交通隊判定,對方負全責。三個月後我們雙方去交通隊,損害賠償調解結果:對方損失自負,憑票承擔我的醫藥費,另賠償我xxx元。雙方結案,互不追究。我也簽字(收到賠償,自願結案)。可是結案以後,對我後繼的醫藥費繼發生的醫藥費,肇事者不聞不問,拒不賠償。
另外,我在2012年9月30日(八月十五)與他人已簽訂勞務合同,月工資2800元,法定節假日休息。正因爲這場車禍,造成我的直接經濟損失11200元以上,在我骨折不能下地期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休假證明),請人照顧我三個月,每月工資1500元,計4500元,還有我的營養費1000元。所有的費用加起來共計16700元。
鑑於以上情況,我是否可以起訴他再賠償我13700元及後繼發生的醫藥費?還要準備哪些材料?
我也知道交通隊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上寫明:他承擔我的醫藥費,但是拿到調解書後,他就拒不承擔後繼的醫藥費,我應怎樣做才能拿回我的醫藥費?我覺得是他先不履行調解書上的條款的,是他違約在先,我是否可以起訴他?除要拿回我相應的醫藥費,是否可以再提出賠償其他費用?請教律師:我怎樣做才能保障自己的經濟少受損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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