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家中水電用完,去物業買水電,沒想到先是告知不賣,力爭之下,只賣了很少數量的水電,而且態度蠻橫。物業的理由是我們沒有交物業費。我想請問,物業這樣限制業主是否合法?這樣的問題如何解決?難道業主連用腳投票的權利也要被剝奪嗎?!
另:我們之前兩年一直如期交物業費,但是因為之前物業服務極其不到位造成我們財產嚴重損失,我們和其交涉,一直拖著不解決,無奈之下纔沒有交物業費的。去年,更換物業,我們大部分業主也完全不知情,更不用說投票選擇,這屬不屬於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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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區政府督查室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