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區於2003年開發商登記賣房,2005年入住。小區的會館標的是公建房,是小區配套的用地。開發商沒有會館的產權證。
現在開發商通過國土局是否可以立項把會館辦成開發商的產權證。
請問有沒有賣完房之後,開發商可以把公用房再辦成產權證的條文和政策。請賜教。謝謝。
尊敬的網民朋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由於從您的描述中沒有找到可以判斷房產性質的文字,所以無法作答,敬請諒解!如有需要敬請撥打13034389836進行電話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市益清律師事務所 程芳律師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