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小姐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關於規範勞動就業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用人單位與其新招用的勞動者應於招用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協議),並自勞動合同(臨時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勞動保障局勞動力管理部門進行招工備案和就業登記手續,沒有進行用工備案的話,會影響勞動者日後許多相關手續的辦理。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所在的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用工備案,若想採取補救措施,建議您到單位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勞力科諮詢處理。
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辦理社保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所在的用人單位爲按時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按照相關規定應當補繳,但是由於各個地方補繳社保的操作程序及年限不同,建議您到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諮詢或者撥打熱線12333進行電話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王明弟律師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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