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期間在一家單位籤合同上班06年單位重大變故解除合同,沒有賠償金。後又在當天簽了一家勞動中介的派遣合同。還在原單位新成立的單位上班至今。(期間第一次爲2年期合同,到期後有簽了第2次以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合同至今。)
現在單位又要我解除與現在中介合同,重新籤另一家中介單位。
問題
1我想要求現在的中介賠償我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或要求接受我的新中介單位承認我以前的工作時間,以後再跟我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的計算期限應包括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嗎?有法理嗎? 或有什麼別的建議嗎?
2我第二次籤的以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合同,那任務就要完成了,中介單位可以不和我在續簽合同嗎?(我們都有簽過2次合同了)
尊敬的宋雙傑網友:
您好,就能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按照規定,你們的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再訂立新的勞動合同。
感謝您的參與,如有其他問他,可以另行諮詢或到律師所詳細諮詢。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