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母親因上山下鄉86年回到天津,來津後和姥姥一起居住(姥爺早已去世),姥姥在2002年去世後,母親因在津沒有房產所以就一直住在姥姥留下的兩室一廳的公產房裏,戶口也落戶在此,上面還有我妹妹和我老舅兒子的戶口。大舅(在北京),老舅一直要求分割這個房子,可我母親在津沒有房產,存款也極少,無力給他們騰房或拿出一部分錢出來補償給他們繼續居住。因糾紛所以房本的名字一直是姥姥的。老舅想得到這個房子,原本是由每季度房管員來找母親收的房費,今年他把一年的房費到房產局主動交齊了,還說現在他交房費母親住着是賴在裏面,對母親沒有好處。他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母親又該何去何從呢?真誠的期盼您的回覆,謝謝!!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公產房承租人死亡,繼承人要求法院指定承租人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這個事情您們家人現在應當協商解決,最終由誰承租,由承租人補償其他繼承人一定的數額的房款。不會因爲任何一個繼承人沒有住房而不進行變更。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市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