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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來津的務工人員,最近買了一輛出租汽車。在辦理運營手續時被告知要參加天津客管辦組織的培訓,共4天培訓半天考試,要交付178元。意想不到的是,培訓結束後緊接着還要參加第二個培訓,要交付292元。而培訓的內容和出租汽車運營沒有絲毫的關係,講的是汽車的構造、保養維修,像是在培訓汽車修理工。儘管這樣,兩次培訓都必須參加,缺少任何一次培訓,客管辦都拒絕辦理出租汽車運營手續。
還有一件不理解的事,兩次培訓後還要到天津客管辦的出租汽車交易中心繳納300元買賣中介費。我的出租汽車已經購買完了,不存在中介問題,還是被強制性的交了300元。
培訓時學習了有關法律,法律明確規定嚴禁出租汽車買賣。不知是法律規定錯了還是客管辦錯了,這種把出租汽車買賣合法化的行爲是否違法呢?
很明顯,客管辦的兩次培訓就是爲了多收費。而出租汽車交易中心繳納300元買賣中介費更是明顯,沒有任何服務就是爲了收費。反正你不交不行,不交客管辦就不給你辦理運營手續。
據說,天津出租汽車交易中心是私企,這位老闆不知和客管辦是什麼關係?憑什麼對每輛交易的出租汽車收300元,而且還是壟斷經營。任何一名司機只要不交這300元,天津客管辦會立即停止辦理他的一切運營手續。
很多人議論天津客管辦不作爲,這要看是什麼事情,在聚財上他們已經絞盡腦汁的作爲了,而且還很有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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