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上幼兒園,染上了手足口病,很嚴重住進了醫院,一直高燒,導致燒成了腦炎,請問幼兒園有責任嗎?
尊敬的李芳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民法通則》 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所以,關鍵是確定孩子得上手足口病的具體原因。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