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由於工作需要,公司爲我們辦了一張186的號碼,不到4個月我離開了這家公司,之後這個號碼也就沒用了。今年4月底076010010打來電話說我欠約120元的話費和違約金,話費是有欠我承認,之所以沒交,是因爲那張卡根本沒就打算再用,可是這違約金是從買卡到現在第一次出現,對方稱買卡的時候有簽名的(可能是當時公司辦卡人員代簽的),這點我沒印象!,從來就不知道有什麼條約!也不知道自己有簽過或者別人代簽過這種條約!
我想問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這違約金是否能成立?
尊敬的鄒小姐: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辦理電話號嗎卡的時候,如果與通訊公司簽訂過協議、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由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對違約金條款有約定,則出現違約情況時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建議您覈實一下自己當
初辦理電話卡時的協議,是否對此有約定。若有此約定,您又出現違約情形,則要按約定支付通訊公司的違約金;否則,不應支付。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