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過而立之年即被查出患上胃癌,徐超不但花光所有積蓄,妻子也棄他而去。爲籌集治療費用,他擅自變賣了婚後取得的房產。妻子得知後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轉讓行爲無效。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女方請求。
徐超、樑紅夫婦2005年結婚後在塘沽購買了一處商品房,產權登記人爲徐超。2008年,徐超被查出患上胃癌,爲治病幾乎花光家中所有積蓄。夫妻倆產生矛盾,感情瀕臨破裂。2009年6月,樑紅起訴離婚未果後離家居住。
今年春節前夕,徐超爲籌集治病錢款,經房產中介與買主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及錢款交付手續。樑紅獲知丈夫賣房一事後,將徐超和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轉讓行爲無效。樑紅認爲,產權登記人雖爲徐超,但實爲二人婚後共同財產,徐超擅自處分違反法律;且涉案房屋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存在惡意買賣事實。徐超辯稱,其身患重病花費大量金錢,且沒有經濟來源。樑紅一直離家在外,沒有盡到夫妻相互扶助義務。他因無力承擔房屋貸款及鉅額治療費纔出售轉讓,價格與當時的市場價格基本一致,房屋買賣應屬有效。張先生則認爲,產權證登記人爲徐超。其婚姻狀況及房屋是否還有隱性共有人,不屬於購買人覈實範圍,所買房屋屬於善意取得。
法院經審理認爲,房屋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樑紅屬該房屋隱性共有人。但徐超系該房屋登記的唯一權利人,故張先生有理由相信徐超系該房屋的完全權利人;沒有義務去查明該房屋是否還有未經登記的隱性共有人,以及去核實房主婚姻狀況。因此,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法院同時認爲,徐超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處分房屋,樑紅可依法另行起訴,對出賣房屋所得收入進行分割。綜上,一審判決駁回樑紅訴請。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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