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我愛人今年35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現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需2個人幫忙照顧(患小腦性共濟失調、認知功能障礙,排尿困難、副腫瘤綜合癥可能等多種疾病),請問他這種情況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嗎?去哪裡諮詢辦理?每月可以領取多少?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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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1月1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年7月1日生效,對於『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這一規定的配套文件和具體實施細則現還等待下發和制定,故暫時無法詳細答復。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