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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4日12時35分左右,小雨,乘客在家樂福河東店購物後,提着所購物品在位於津濱大道泰興南路公交站附近的天橋下等待出租車。此時,牌照爲津E22374的威志出租汽車駛過,車計價器爲“空車”狀態。乘客揮手攔下該出租車,出租車停穩後,乘客拉開後座車門,此時,出租司機詢問乘客去哪,乘客邊回答去雪蓮橋,邊上了出租車,關上了車門。此時,出租司機稱要去交接班,請乘客下車。由於外邊下着雨,乘客對出租司機講:“你現在打表,我隨你去交接班,等交接班結束後再去目的地,並全程支付車費。”此時,司機表現出了惱火的態度,將車停在了天橋下,並撥打110,投訴乘客不下車。在等候110民警到來期間,出租司機曾幾次要求乘客下車,並對乘客說:“你以爲這是公交車呢,這是我自己的車”。在僵持期間,出租司機,將乘客放在後做的物品提到了出租車站牌旁邊的座椅上,並繼續要求乘客下車,到車下等候民警。
大約10分鐘後,當地派出所民警趕到,稱此類糾紛歸交通派出所管轄,需等待交通派出所民警。
1分鐘後,交通派出所民警(警號250369)也抵達了現場。要求出租司機出具營運手續,此時出租司機從車內的抽屜裏將營運證和駕駛員信息卡取出交給交通派出所民警。交通派出所民警查驗後,建議乘客撥打022-23549000投訴出租司機拒載。
乘客當即撥打了022-23549000,話務人員受理了該投訴。
以上是事件的全過程,目前正在等待022-23549000的處理結果。(爲舉證需要,特附上當時車內的照片。)
基於此,乘客有如下幾點疑問:
1、 出租車在暫停運營期間,是否應將計價器調到“暫停”狀態?
2、 出租車是否應將駕駛員信息卡等相關的信息,擺放到車上顯著位置?
3、 出租車司機稱交接班,是否意味着該車輛應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出租車駕駛員在出租公司登記備案?
4、 出租車是否屬於公共交通工具?
請您對乘客存在的疑問予以解答,萬分感謝!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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