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趙曉霞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9號)規定: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設標准、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測定銷售價格前3個月內周邊或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左右。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商品住宅價格是以成本作價為原則。鑒於限價商品住房屬於保障性住房,根據市政府文件規定,我市的限價商品住房是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的方法,通過招投標方式來確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
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近一時期,我委會同市建交委、國土房管、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正在抓緊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控制我市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2010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