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2009年10月,我在西青區雅樂道金廈新都芳溪園購買二手房一套,由於當時沒有經驗,過戶前沒有查驗暖費費用交割問題,導致前房主欠繳2008年一年暖費費用約1350元。過戶後,我於2010年2月前去繳納2009年采暖費,供暖部門通知我補繳2008年費用並繳納滯納金約5000元,我認為2008年暖氣費用屬於供暖部門於前房主發生的債務關系,我沒有責任代繳,於是我通知前房主和供暖部門協調,協調未果,供暖部門並與2010年2月初,停止對我供暖,之後我多次去協調未果,請領導給予一定的提示和支持。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供暖部門了解情況。據了解,房屋進行買賣後,各項配套設施應該進行過戶,供熱合同也應該到供熱部門進行名稱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根據相關規定,供熱部門收取供熱費用,以房屋為單位進行收取,您與前房主在繳費責任上有分歧,您可與前房主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西青區政府辦公室
201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