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門立交橋下鐵路職專門前的停車場中,管理人員養有兩條烈性犬,而且從來不栓繩子,這兩條烈性犬經常在停車場附近的道路上流竄,嚴重危及過路行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處1000元罰款。
建議公安機關沒收其飼養的烈性犬,並對飼養人提出警告。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6月10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局河北分局十分重視,民警及時到達現場進行了查處,並已對違規犬只進行了處理。 感謝您對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0年7月15日